(2017)鲁0683民特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现振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现振,李旭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98号申请人:李现振,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李旭洲,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现振与李旭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李旭洲欠甲方李现振塑料色母款28250元,若乙方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甲方24600元,则甲方自愿放弃余款3650元。二、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清24600元,则甲方可按欠款全额28250元扣除乙方已付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同时乙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现振与李旭洲于2017年5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沄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