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乔先明与被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翼城县南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先明,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翼城县南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366号原告:乔先明,男,现年6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峰,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秦庆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京,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帅,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翼城县南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科,南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乔先明与被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翼城县南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乔先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乔先明负担。审判员 :曹月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