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梅广云、王丽华与秦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广云,王丽华,秦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广云,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系梅广云女儿),住江苏省昆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华,女,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进,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梅广云、王丽华因与被申请人秦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梅广云、王丽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秦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偏低,请求改判秦进承担40%的赔偿责任。理由为:1、王华友是因在秦进家饮酒过量导致溺水死亡,秦进对王华友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秦进的行为与王华友死亡事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3、秦进在王华友死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秦进提交意见称,1、因王华友的死因不明,梅广云、王丽华认为秦进应对王华友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证据不足,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秦进对王华友已经尽到义务,梅广云、王丽华申请再审称“跟在后面的秦进在没有发现王华友溺水的情况下,也未及时与王华友家人联系,最终导致王华友溺水死亡”与事实不符。3、秦进在本案中没有过错。综上,请求驳回梅广云、王丽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华友生前在秦进家中饮酒,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水沟溺水死亡。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可以认定王华友过量饮酒,秦进应对王华友的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秦进对王华友的酒后驾车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王华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在阴雨天的夜晚仍独自驾驶车灯不亮的电动车回家导致溺水死亡,故王华友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梅广云、王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秦进对王华友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饮酒后,秦进骑电动车独自至梅广云、王丽华家找到梅广云了解王华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华友仍未到家后,秦进即回头寻找王华友。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秦进、王华友的过错程度,酌定秦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梅广云、王丽华称该赔偿比例偏低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梅广云、王丽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梅广云、王丽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志明审 判 员 孔 萍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