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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平贵、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4号周平贵、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周平贵申请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194414.93元及迟延利息,同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周平贵认可被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按(2016)桂0109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有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