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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球投资有限公司、郑亚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球投资有限公司,郑亚炎,梁春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1710号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法定代表人:吴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珊,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道州中路爱莲商业广场D-15-405号。法定代表人:柯马里。被告:郑亚炎(曾用名郑旭光),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梁春燕(曾用名梁春女),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诉被告湖南中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小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5日,被告中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工行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中球公司为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德鑫公司)与工行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5000000元。同日,被告郑亚炎、梁春燕与工行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郑亚炎、梁春燕为德鑫公司与工行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5000000元。2012年9月11日,被告中球公司与工行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中球公司提供名下土地为德鑫公司与工行开发区支行在2012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5000000元。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工行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7月26日、9月5日、11月15日、12月19日分别与德鑫公司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向德鑫公司发放借款7000000元、1000000元、7000000元、4000000元。上述借款发放后,德鑫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粤财公司与工行天河支行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行开发区支行将德鑫公司所欠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和全部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粤财公司。原告粤财公司与工行开发区支行在2015年1月19日《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德鑫公司至今未向原告粤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粤财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履行担保责任。原告粤财公司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粤财公司就德鑫公司的债权(本金l9000000元及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850707.57元)在25000000元最高额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中球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座落于湖南永州道县道江镇工业区用地,土地证号:道国用(2012)第00034号、道国用(2012)第000**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36153号。2、座落于湖南永州道县道江镇工业区大道北侧建筑物,房地产权证号:道房权证字第××号、道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道房他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中球公司在250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立即向原告粤财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代德鑫公司向原告粤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为2850707.57元);3、被告郑亚炎、梁春燕在250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立即向原告粤财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代德鑫公司向原告粤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l9000000元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为2850707.57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无答辩,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工行开发区支行(抵押权人,甲方)与中球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抵字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12年01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2日期间在25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德鑫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包括中球公司用地【所在地湖南永州道县道江镇工业区,权属证明道国用(2012)第00034号】、中球公司用地【所在地湖南永州道县道江镇工业区,权属证明道国用(2012)第00035号】、中球公司建筑物【所在地道县道江镇工业区大道,权属证明道房权证字第××号】、中球公司建筑物【所在地道县道江镇工业区,权属证明道房权证字第××号】。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7月15日,工行开发区支行(债权人,甲方)与中球公司(保证人,乙方)签订保证字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13年029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在25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德鑫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3年7月15日,工行开发区支行(债权人,甲方)与郑亚炎、梁春燕(保证人,乙方)签订保证字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13年029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在25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德鑫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3年7月26日,工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德鑫公司(借款人)签订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7000000元,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利率以借款期限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确定,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2013年9月5日,工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德鑫公司(借款人)签订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000000元,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9月2日,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利率以借款期限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确定,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2013年11月15日,工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德鑫公司(借款人)签订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7000000元,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利率以借款期限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确定,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2013年12月19日,工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德鑫公司(借款人)签订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4000000元,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利率以借款期限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确定,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上述《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开发区支行向德鑫公司发放了借款1900000元,但德鑫公司未依约清偿借款本息。2014年12月4日,工行开发区支行(甲方)与粤财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债务人德鑫公司所欠甲方的在附件中列明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协议所附《逐户债权转让协议明细表》载明,转让的债权包括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该四份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均为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截至2014年10月31日,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未偿本金余额为7000000元,未偿利息余额为250441元;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未偿本金余额为1000000元,未偿利息余额为35929元;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未偿本金余额为7000000元,未偿利息余额为250441元;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未偿本金余额为4000000元,未偿利息余额为143089元。2015年1月19日,工行广东省分行与粤财公司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公告告知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一批债权已转让给粤财公司,并对包括德鑫公司、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在内的债务人进行债务催收。2016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5)穗越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德鑫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4月27日,德鑫公司管理人出具《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报告》,载明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8105959.68元。该工作报告所附的德鑫公司债权表载明:“序号10,债权登记编号广州德鑫债登(2016)010号,债权人名称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性质担保债权,债权申报金额22279579.35元,管理人拟确认金额21850707.57元,管理人未予确认金额428871.78元,未予确认原因为计息时间不同,债权比例57.34%”。粤财公司认为抵押人中球公司、保证人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未履行担保责任,故提起本诉。粤财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债权本金金额1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金额2850707.57元均以管理人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本院认为:上述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抵字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12年01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两份保证字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13年029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成立生效。工行开发区支行依约向债务人德鑫公司发放贷款后,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收益的权利。工行开发区支行与粤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并通过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上述债权及相应从权利依法已转让给粤财公司,粤财公司有权向债务人及各担保人主张权利。现法院已裁定受理债务人德鑫公司的破产申请,德鑫公司无法依约向粤财公司清偿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粤财公司起诉要求最高额抵押担保人中球公司、最高额保证担保人中球公司、郑亚炎、梁春燕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德鑫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湖南中球投资有限公司在25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道国用(2012)第00034号、道国用(2012)第00035号;房地产权证号道房权证字第××号、道房权证字第××号】对债务人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15日为2850707.57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湖南中球投资有限公司在25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债务人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15日为2850707.57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郑亚炎、梁春燕在25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债务人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15日为2850707.57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293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371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26号、36020057-2013年(开发)字057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054元,连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中球投资有限公司、郑亚炎、梁春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曾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