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松原市建华陶瓷经销处与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建华陶瓷经销处,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78号原告:松原市建华陶瓷经销处,地址松原市建华路。经营者:朱明吉,194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经理。原告松原市建华陶瓷经销处(以下简称建华经销处)诉被告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朱明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建华经销处诉称:2016年4月至5月被告对明珠千华苑小区及百屹湖畔小区进行装修时在原告处购买瓷砖44006元。被告给员原告出具欠据三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4006元并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兴环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瓷砖,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三枚,核款43506元。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欠据。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瓷砖,双方形成买卖民事法律关系,该瓷砖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确认欠款数额,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货款给付的时间,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43506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建华陶瓷经销处货款43506元并自2017年1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