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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水贝茂名大厦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0365G。代表人: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郑迪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G3478412-9。法定代表人:徐友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609,22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建设基金会已于2017年2月14日自动偿付本案全部欠款计人民币6,184,361元,并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9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