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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2811管忠元与高邮市志存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忠元,高邮市志存鞋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811号原告:管忠元,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干,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志存鞋厂,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横泾集镇。原告管忠元与被告高邮市志存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管忠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管忠元未缴纳。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