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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丁素华与闫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华,闫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127号原告:丁素华,女,1979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被告:闫振国,男,197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受理原告丁素华与被告闫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5月12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