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铭松与潘海锋、廖秀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铭松,潘海锋,廖秀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90号原告罗铭松,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冼璈隆,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海锋,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廖秀慧,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铭松诉被告潘海锋、廖秀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铭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5022元,由原告罗铭松负担。审判员 陈青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