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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张慧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张慧,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黄张慧,女,汉族,2006年11月12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汪峰,该组组长。权利人黄张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终2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黄张慧要求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支付征地款5550元,承担诉讼费177.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银行存款57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