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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常春与李孟国、何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常春,李孟国,何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949号原告:万常春,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孟国,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何效燕,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万常春与被告李孟国、何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常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孟国、何效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常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李孟国、何效燕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被告李孟国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孟国与何效燕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李孟国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李孟国偿还借款12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效燕与李孟国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效燕亦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孟国、何效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孟国、何效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常春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国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