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中泽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李中泽,郭秀丽,李龙哲,吴晓雪,吕长生,赵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行长。被执行人李中泽,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被执行人郭秀丽,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被执行人李龙哲,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被执行人吴晓雪,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被执行人吕长生,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被执行人赵春香,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中泽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倭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