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永泰县樟城佳美食杂南湖店、张祖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永泰县樟城佳美食杂南湖店,张祖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924号原告: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达路35号。法定代表人:翁英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男,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烨,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永泰县樟城佳美食杂南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号永福广场*层***号店面。经营者:吴其飘。被告:张祖钿,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泰县樟城佳美食杂南湖店、张祖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泰县樟城佳美食杂南湖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泰县樟城佳美食杂南湖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泰县樟城佳美食杂南湖店的起诉。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美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