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张富坤、吴小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张富坤,吴小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3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855940380Q,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代表人:饶建南,行长。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榕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华,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告:张富坤,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吴小银,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沙县建行)与被告张富坤、吴小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沙县建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县建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本案变更诉求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庆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