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涛、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沈奥花园CI#楼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22440244。法定代表人:童炜。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