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柏军与周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柏军,周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宋柏军。被执行人:周绍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柏军与被执行人周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绍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胡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