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与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陈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265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小区。负责人:智英,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陈林。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