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迎春、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迎春,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841号申请人:周迎春,男,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麟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周迎春申请执行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77882.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通知被申请人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坚到本院接受询问。陈志坚反映现在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查询,对被申请人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周迎春现还有177882.28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