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鸿宇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鸿宇,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抗2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鸿宇,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高鸿宇因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再1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吉检民(行)监[2016]22000000231号行政抗诉书,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再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