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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18号17楼。法定代表人鲁连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刘炜,该队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5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良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同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