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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行赔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德贵与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贵,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行赔初7号原告:杨德贵,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振兴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894H。法定代表人:赵小虎,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德贵要求被告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及赔偿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德贵、被告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组织委员郭海玉及委托代理人李树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贵诉称,2012年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川政府”)工办会计胡会计、吕胜民(原武穴市啤酒厂厂长)在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杨德贵退休相关手续时,梅川政府伪造了杨德贵的招工手续进入杨德贵的社保档案,规避了社会保险费少缴纳21555.20元,其中单位应缴纳17107.20元,致使杨德贵在2014年正式退休时工作工龄认定错误,进而导致杨德贵的退休待遇每月少发放894.32元。退休后杨德贵发现自己的退休待遇有误,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真实的工作年限,并在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重新核算,杨德贵个人账户少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21555.20元,退休待遇每月少发放894.32元。为此杨德贵多次找梅川政府要求其承担应缴纳的单位部分保险金和自己个人的损失,梅川政府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杨德贵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负担原告依法退休后补交1987年7月-1999年4月期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负担部分的17107.20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提供虚假档案给原告造成不能执行真实退休待遇即两年退休金损失21463.68元。被告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杨德贵将梅川政府作为其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杨德贵原是湖北省武穴市啤酒厂职工,与湖北省武穴市啤酒厂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湖北省武穴市啤酒厂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我国法律规定,该厂应独立地享受和承担民事责任。杨德贵与梅川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杨德贵以劳动争议纠纷诉梅川政府,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梅川政府对于杨德贵所谓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来没有作出过行政决定。杨德贵对梅川政府起诉也没有法律依据。二、湖北省武穴市啤酒厂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严重亏损,其资产负债率达554.5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7年5月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武穴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30日向该厂送达“(2007)武民二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啤酒厂破产”。因此,梅川政府认为杨德贵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三、杨德贵与武穴市啤酒厂之间的劳动争议,已通过武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并经武穴市人民法院执行解决。四、杨德贵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并已超诉讼时效,另外,湖北省武穴市啤酒厂早已于2007年被法院宣告破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杨德贵在劳动合同终止到现在提出诉讼,显然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梅川政府与杨德贵之间没有劳动行政关系,杨德贵起诉梅川政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北省武穴市啤酒厂是独立法人,且早已破产,杨德贵要求梅川政府支付养老金并无法律依据。另杨德贵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杨德贵对梅川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德贵的诉求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少亮人民陪审员  钟喜红人民陪审员  吴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