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声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声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声建,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声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邓声建饮酒后驾驶隆鑫牌LXX型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沿嘉滨路出发往合川区东渡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碧水康桥小区外路段时,与在此调转车头的由邓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擦挂,导致邓声建受伤并送往合川区人民医院。民警接警后去至事故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邓声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即去至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对邓声建进行静脉血抽取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邓声建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邓声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邓声建于2017年2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传唤调查,并于当日离开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该次犯罪被羁押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声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予以确认的户口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人邓某某、杨某、周某1、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邓声建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声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声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声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邓声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声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孔令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