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6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红军、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龙吟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7026023-9。法定代表人邵先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红军与被执行人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55号裁决书。2017年5月9日,本院受理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