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令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令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720号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99453K。法定代表人:姜胜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泽高,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28603。被告:胡令金,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令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荣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