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芳与王海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芳,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孙芳,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孙芳与王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海东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 瑞 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