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刚与杨曜嘉、周雨萱、吕浩轩、周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杨曜嘉,周雨萱,吕浩轩,周建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686号原告:周刚,男,197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国,四川省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四川省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曜嘉,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周雨萱,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告:吕浩轩,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周建国,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周刚与被告杨曜嘉、周雨萱、吕浩轩、周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