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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井明、王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井明,王国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李占生,刘贵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抗24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井明,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兰,女,汉族,1952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萃路负责人:孟立新,该行行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占生,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贵荣,女,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申诉人刘井明、王国兰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李占生、刘贵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三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监[2016]19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