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公司与王某、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公司,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蔡某。榆林市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西仲裁字(2016)第4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王某当即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2017年3月底前偿还20000元,2017年5月底前偿还18348元,西仲裁字(2016)第489号裁决书所涉及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652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现被执行人王某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48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