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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健与浙江太浦河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健,浙江太浦河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5486号原告:叶健,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斌,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太浦河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洪福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邹伟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德其,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健与被告浙江太浦河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太浦河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叶健撤回对被告浙江太浦河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由原告叶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