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锡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锡祥,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锡祥,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加州街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根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锡祥、原审被告望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结果超出当事人的诉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殷 平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璜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