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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必选与丁必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必选,丁必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507号原告:丁必选,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武,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丁必全,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丁必选与被告丁必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必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必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必选负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