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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与马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马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霞,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