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林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林心,杨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15703342-5。代表人陈宙,行长。被执行人林心,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金莲,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城银支行)申请执行林心、杨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