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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代柱与袁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柱,袁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889号原告王代柱,男,1973年1月2日出生。被告袁小龙,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柱诉被告袁小龙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柱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代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