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2、王某1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王某1,王某2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58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刘某2,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1,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2、王某1、王某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