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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03沈杨与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杨,黄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03号原告沈杨,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黄俊杰,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沈杨与被告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杨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黄俊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黄俊杰向原告沈杨出具了“今借到沈杨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借条一份,借条既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未明确还款时间。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请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借款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故可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黄俊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杨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袁 辉代理审判员  潘小维人民陪审员  黄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