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9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84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武世旗审判员  李亚南审判员  刘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