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84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武世旗审判员 李亚南审判员 刘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