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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德丰、谢红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丰,谢红波,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德丰,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谢红波,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0087074Y。法定代表人:吴爱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德丰、谢红波与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