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凤德与周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德,周洪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89号原告孙凤德,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周洪新,男,具体身份不详,现住桦川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凤德与被告周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孙凤德因一时找不到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伟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