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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凤德与周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德,周洪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89号原告孙凤德,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周洪新,男,具体身份不详,现住桦川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凤德与被告周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孙凤德因一时找不到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伟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