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文开、覃绍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开,覃绍辉,覃立教,周叶欢,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文开,男。被执行人覃绍辉,男。被执行人覃立教,男。被执行人周叶欢,男。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炳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博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友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文开与被执行人覃绍辉、覃立教、周叶欢、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周文开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周文开支付工程款671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941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