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海南区拉僧仲新太阳神酒店与白汉中、朱艳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区拉僧仲新太阳神酒店,白汉中,朱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335号原告海南区拉僧仲新太阳神酒店,住所地:海南区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郭碧川,该公司经理。被告白汉中,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朱艳华(系被告白汉中妻子),女,1975年12月23日,汉族,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区拉僧仲新太阳神酒店诉被告白汉中、朱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海南区拉僧仲新太阳神酒店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