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某2、刘某3与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系刘某1兄长),男,1949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男,1974年5月27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4(系刘某1大姐),女,1939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5(系刘某1三姐),女,1942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6(系刘某1四姐),女,1944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7(系刘某1七姐),女,1951年10月2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四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生,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2、刘某3因与被上诉人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某2、刘某3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2、刘某3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2、刘某3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0元,减半收取6330元,由刘某2、刘某3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迎付审 判 员 陆 霞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