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彭炼与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炼,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初25号原告彭炼,女,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69号。法定代表人郭塨,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炼不服被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7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B223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彭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炼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炼承担。审 判 长 周 元人民陪审员 唐世伟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