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超、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朱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平,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上诉人王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核实被上诉人朱建平为上诉人王超于2016年10月7日出具借条的真实性,并结合上诉人王超的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经济状况、借款用途等方面综合确定上诉人王超与被上诉人朱建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核实上诉人王超与被上诉人朱建平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合伙事务,是否应在合伙关系中一并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退回上诉人王超。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