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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台江区鑫梓华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台江区鑫梓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51号综合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跃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州台江区鑫梓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6号裕达楼四层办公用房(南楼)四层-A2,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3755174-8。法定代表人:王建群,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台江区鑫梓华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