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执行饶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20-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饶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2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以(2017)川0322执420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饶某某所有的车辆。现因申请人请求解除扣押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饶某某所有的车1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