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远与王闯、王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王闯,王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远。被执行人王闯。被执行人王洪彬。申请执行人张远与被执行人王闯、王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闯、王洪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远借款3万元、诉讼费1,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350.00元及利息,已给付32,488.05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远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