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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姬瑞芳与窦国珍、周云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瑞芳,窦国珍,周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恢125号申请人姬瑞芳,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窦国珍,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周云霄,住址同上。本院在姬瑞芳执行执行窦国珍、周云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