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茂仁与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仁,武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46号原告:杨茂仁,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告:武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原告杨茂仁诉被告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茂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茂仁自愿撤回对被告武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元春 关注公众号“”